营造一个良好的营商环境,是推动经济发展的突破口,营商环境是一个地区对外加强沟通与联系、开展互动与交流、参与竞争与合作的重要依托,体现着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实力和城市的文明程度。
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持续新一轮便民办税行动,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推出了一系列便企利民的服务举措。国税局接连推出的多项服务新措施,让纳税人得实惠,行方便。
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压缩办税时间优化营商环境改革实施方案》,围绕“一个导向、四项原则、三大途径”,推出4项建立便民高效办税的长效机制和20项压缩办理纳税时间的具体举措。要求以“合理需求”倒逼“制度改革”,实现税收管理和纳税服务效率根本性的提升,有效缩短办税时间,为优化营商环境作出积极贡献。
推荐阅读:《税务改革,财务会计朋友们需注意》
近日,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国家税务总局结合税务系统实际,发布了《压缩办税时间优化营商环境改革实施方案》。《方案》围绕“一个导向、四项原则、三大途径”,推出4项建立便民高效办税的长效机制和20项压缩办理纳税时间的具体举措。
1、要以问题为导向,促进纳税服务效率在发现和解决问题中不断提升。坚持需求引领、因地制宜、深化改革和分步推进的原则,通过优化办税流程,提高办税效率,实现前台办税简化、后台监管硬化;通过推进网上办税,提升服务效能,实现渠道集约化、服务智能化、办税便利化和管理数据化;通过强化后台的技术、管理、能力支撑,增强服务保障。
2、明确建立便民高效办税的4项长效机制,即全面开展办税制度改革、实行纳税人办税事项清单管理制度、修订完善《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和持续推进“便民办税春风行动”。
3、在压缩办理纳税时间方面,《方案》推出了20项具体举措,包括扩大增值税发票取消认证的范围、减少代开发票的办理环节、网上申领发票、取消纸质发票验旧、网上办理代开发票事项、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优化网上申报系统、推进电子税务局建设、推行实名办税、对《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实行电子化管理、实时查询办税服务厅排队信息、推行预约办税、实现跨地区经营企业涉税事项的全国通办、推行电子发票、丰富缴税方式、自助办税设备“进区入社”、委托第三方代开发票、精简代开发票的证明材料、简化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证明材料和简化在境外提供旅游服务的证明材料。
4、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转变办税理念,强化工作统筹,上下协同推进。以“合理需求”倒逼“制度改革”,实现税收管理和纳税服务效率根本性的提升,有效缩短办税时间,为优化营商环境作出积极贡献。
企业要认定成为高新技术企业需满足哪些条件?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的规定:“第十一条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小型微利企业的定义:
什么是小型微利企业?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很多财务人员都是信手拈来,导致在汇算清缴申报中,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
简单的说小型微利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的统称。那么有什么具体的界限和认定标准呢?多有米带大家往下看。
一、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所说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小型微利企业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小型”和“微利”上。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除了要求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以外,包括三个标准:一是资产总额,工业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的资产总额不超过 1000万元;二是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三是税收指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二、财务人员在确认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时,经常犯的错误:
1、资产总额
部分企业,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企业资产总额:
资产总额=(期初资产总额+期末资产总额)÷2 或: 资产总额=月资产总额合计÷12
部分企业按照以上两种计算方法得到的资产总额数据来跟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中的资产总额比较,从而确认企业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
以上两种算法可能产生如下两种结果:
1)、因为错误的资产总额计算方法,使原本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被错误确认为小型微利企业,享受所得税政策优惠,在以后的税务检查中,面临处罚风险;
2)、因为错误的资产总额计算方法,使本应属于小型微利企业,错误认定为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错失所得税政策优惠。
2、职工人数
企业在计算职工人数时,所犯的错误跟资产总额的情况基本相似,不再多做分析。
需要注意的是,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3、应纳税所得
小型微利企业的第三个指标是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也就是汇算清缴纳税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
很多企业的“应纳税所得”处在小型微利企业与非小型微利企业的临界点,企业财务人员通过人为调节方式,使企业的此项财务指标符合确认标准,享受了所得税政策优惠,却给企业留下了税收风险,需要警惕。
正确的计算方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 34号)规定: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2017年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第一条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 2017年小型微利企业热点问题
1.一个查账征收的企业,如果上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条件,但预缴时预计当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本年度预缴时如何填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规定:“三、企业预缴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缴时预计当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因此,可根据该企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自行在预缴表上填报优惠享受情况。
2.一个核定征收的企业可以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吗?如何享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规定:“一、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以享受财税〔2015〕99号文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3.四季度所得税预缴申报时,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否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规定:“ 二、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专门备案。在2015年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修订之前,小型微利企业预缴申报时,暂不需提供“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情况。”
根据《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通知规定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试点执行,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17年7月1日起试点执行。执行日期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在执行日期后投资满2年,且符合通知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通知规定的税收试点政策。其中,通知所称试点地区包括京津冀、上海、广东、安徽、四川、武汉、西安、沈阳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和苏州工业园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为纳税人提供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0号
为创新纳税服务方式,持续推进税务机关“放管服”改革,税务总局决定为纳税人提供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以下简称“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是指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正式申报纳税前,依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规定,利用税务登记信息、纳税申报信息、财务会计信息、备案资料信息、第三方涉税信息等内在规律和联系,依托现代技术手段,就税款计算的逻辑性、申报数据的合理性、税收与财务指标关联性等,提供风险提示服务。目的是帮助纳税人提高税收遵从度,减少纳税风险。
二、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对象为查账征收,且通过互联网进行纳税申报的居民企业纳税人。
三、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流程:
(一)纳税人在互联网上填报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后,选择“风险提示服务”,系统即对纳税人提交的申报表数据和信息进行风险扫描,并在很短时间内将风险提示信息推送给纳税人;
(二)针对系统推送的风险提示信息,由纳税人自愿选择是否修正,可以自行确定是否调整、修改、补充数据或信息,也可以直接进入纳税申报程序;
(三)纳税人完成风险提示信息修正后,可以再次选择“风险提示服务”,查看是否已经处理风险提示问题,也可以直接进入纳税申报程序。
四、有关说明
(一)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不改变纳税人依法自行计算申报缴纳税额、享受法定权益、承担法律责任的权利和义务。
(二)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是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的一项纳税服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情况,自愿选择风险提示服务,自行决定风险修正。
(三)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是在纳税人正式申报纳税前进行的,需要纳税人提前一天将本企业的财务报表、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等信息,通过互联网报送至税务机关。纳税人之前已经完成以上信息报送的,无需重复报送。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公告发布实施前,纳税人已经完成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纳税的,系统将不再提供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
特此公告。
企业在日常的经营中,经常由于诸多原因导致未能按时缴纳税款,形成欠税,此现象不少见。各种各样的原因最终也只有一个结果:欠税。如:企业因为疏忽大意,错过了缴纳时间;因为资金一时周转不过来,不能及时缴纳税款;种种原因导致税款迟迟未缴纳。但是无论何种原因,欠税行为对公共利益、征管秩序都造成极大危害,欠缴税款的后果也非常的严重。企助宝给大家梳理下欠税的有关法律条文和给企业所带来的后果
一、加收滞纳金
《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注意: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从滞纳之日起算每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滞纳金的追缴可以实施强制执行措施。
二、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未交纳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注意:如果您收到税务机关限期缴纳税款的通知,请一定要重视,不然可能会面临税务机关的强制措施。
三、欠税公告
《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
《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第四条规定:公告机关应当按期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的欠缴税款情况。
注意:在深圳,企业200万元以上的欠税及个人十万元以上的欠税,由市局税务机关公告。企业200万元以下的欠税及个人十万元以下的欠税,由区局税务机关公告。
四、阻止出境
《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注意:如果欠缴税款迟迟不处理,是出不了境的。
五、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注意:这里的欠缴税款数额较大,是指5万元以上。
六、税务机关追缴欠税享有优先权、代位权和撤销权
1、《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第五十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七、其他规定
欠缴税款后,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纳税人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税的,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税的,一律先将欠税和滞纳金抵顶应退税款和应退利息,抵顶后还有余额的,才予以办理退税。
消极对待欠税还可能带来处罚。纳税人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助宝提醒:欠税后果很严重,切记缴纳税款需及时。
除此之外,欠税还会给企业信誉评定带来很大的伤害,两年内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犯罪行为记录的,直接评定为D级纳税人。被税务机关列为纳税信用D级纳税人,或被限制出境高消费开公司。奉劝企业一定要依法诚信纳税,如果基于现金流安排而选择拖欠税款,一定要慎重考虑纳税信用风险,否则企业会陷入被“限量领用发票、开票预缴税款、严格退税审核、高频次税收检查、社会联合惩戒”等围困的泥潭,非但不能换来资金流的宽裕,还很可能将企业拖入经营不下去的境地。
目前,国家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越来越大,特别是自主研发,创新型企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联合印发《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对于高科技型的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75%。下面和多有米一起来看看。
通知指出,科技型的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没有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从2017年1月1日到2019年12月31日,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时间内按找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具体政策执行口径:
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执行。包括:
一、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1、人工费用。直接从事研发的人员的工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商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
2、直接投入的费用。(1)研发活动中消耗的材料、燃料和东西费用。(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以及执照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研发用的仪器设备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与研发活动有之间关联的其他费用:技术图书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研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坚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用、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这项费用的总额不能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7、财政部和国税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二、以下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
1、企业产品或服务常规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使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和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简单或重复的改变。
5、市场调研、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三、几种特别事项的处理
1、企业若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产生的费用,只能按照实际费用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能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费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委托方和受托方存在关联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费用支出明细。
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能加计扣除。
2、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方就自身实际情况承担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3.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4.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四、会计核算与管理
1.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2.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已成为助推中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 ,近日税务局部门推出了《“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指引》,助力广大创业创新者更好享受税收政策红利。
截至2017年3月,创业创新的主要环节和关键领域陆续推出了77项税收优惠政策,为“双创”群体送出政策“大礼包”。此税收优惠指引,覆盖企业初创期、成长期到成熟期,覆盖企业整个生命周期所能享受到的所有税收优惠。
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发展的动力之源,也是富民之道、公平之计、强国之策,税收优惠为“双创之树”提供了一系列“养料”助其成长壮大。现在多有米带大家来看看国家为支持双创健康成长,都提供了哪些“养料”?
一、企业初创期税收优惠
企业初创期,除了普惠式的税收优惠,重点行业的小微企业购置固定资产,特殊群体创业或者吸纳特殊群体就业(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退役士兵、军转干部、随军家属、残疾人、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长期来华定居专家等)还能享受特殊的税收优惠。同时,国家还对扶持企业成长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等创新创业平台、进行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创投企业、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等给予税收优惠,帮助企业聚集资金。具体包括:
(一)小微企业税收优惠
1.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增值税起征点政策;
2.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销售额未超限免征增值税;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未超限免征增值税;
4.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5.重点行业小型微利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6.企业免征政府性基金;
(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
7.重点群体创业税收扣减;
8.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收扣减;
9.退役士兵创业税收扣减;
10.吸纳退役士兵就业企业税收扣减;
11.随军家属创业免征增值税;
12.随军家属创业免征个人所得税;
13.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14.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增值税;
15.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免征个人所得税;
16.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17.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
18.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户增值税即征即退;
19.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20.残疾人就业减征个人所得税;
21.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22.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23.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用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24.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购买自用国产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三)创业就业平台税收优惠
25.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免征增值税;
26.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27.科技企业孵化器免征房产税;
28.科技企业孵化器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9.国家大学科技园免征增值税;
30.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大学科技园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31.国家大学科技园免征房产税;
32.国家大学科技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对提供资金、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助力的创投企业、金融机构等给予税收优惠
33.创投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34.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35.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
36.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37.金融企业发放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按比例计提的贷款扣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8.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企业成长期税收优惠
为营造良好的科技创新税收环境,促进企业快速健康成长,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帮助企业不断增强转型升级的动力。对研发费用实施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对企业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尤其是生物药品制造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4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企业购买用于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的设备享受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免税和国内增值税退税等税收优惠。帮助企业和科研机构留住创新人才,鼓励创新人才为企业提供充分的智力保障和支持。具体包括: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39.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40.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
41.重点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三)购买符合条件设备税收优惠
42.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免征增值税;
43.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
44.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符合条件的商品享受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四)科技成果转化税收优惠
45.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46.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五)科研机构创新人才税收优惠
47.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股权奖励延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48.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员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49.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个人股东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50.获得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
51.获得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当延长纳税期限;
52.企业以及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
53.由国家级、省部级以及国际组织对科技人员颁发的科技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成熟期税收优惠政策
发展壮大有成长性的企业,同样具有税收政策优势,国家充分补给“营养”,助力企业枝繁叶茂、独木成林。目前税收优惠政策覆盖科技创新活动的各个环节领域,帮助抢占科技制高点的创新型企业加快追赶的步伐。对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不断扩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范围。对处于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和国家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城市地区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等企业所得税优惠,尤其是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还给予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的优惠。具体包括:
(一)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54.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5.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
56.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享受低税率企业所得税;
57.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
(二)软件企业税收优惠
58.软件产业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59.新办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60.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1.软件企业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62.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用应纳税所得额扣除;
63.企业外购的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
(三)动漫企业税收优惠
64.动漫企业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四)集成电路企业税收优惠
65.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
66.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67.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8.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9.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70.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71.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72.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3.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职工培训费用;
74.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生产设备缩短折旧年限;
75.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76.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五)研制大型客机、大型客机发动机项目和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企业
77.研制大型客机、大型客机发动机项目和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从初创、成长到成熟,企业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指引,根据企业在不同阶段的不同需求,制成企业发展的“指南针”。可按需“ 抓药”,因地“施肥”,助力企业有的放矢、枝繁叶茂。
此外,税务部门还将对指引进行更新和完善,税务部门将及时根据新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补充完善,同时还要陆续推出教育、医疗、养老、制造业等主要领域的税收优惠政策指引,从需求着眼,引导纳税人全方位享受税收政策红利。”
商标是什么?简单来说就是用来区别经营者品牌或服务的标识。商标法规定,经过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专用权,受法律保护。那么,当商标收到侵权之后,要怎样保护商标呢?商标侵权投诉需要提交什么材料呢?下面多有米工商就来给您讲讲。
商标专用权保护途径有哪些?
1、协商解决。侵犯注册商标权引起的纠纷,商标注册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和侵权人通过私下协商解决;
2、司法解决。侵犯注册商标权引起纠纷不愿意通过私下协商解决或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3、行政解决。侵犯注册商标权引起纠纷不愿意通过私下协商解决或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利害关系人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怎样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商标侵权行为?
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任何人都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
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投诉,需写明相关情况并提供证据,如侵权嫌疑人的姓名、地址、涉嫌侵权行为的发生地,涉嫌侵权的商标标识或物品(照片、影印资料)等等。同时,投诉人也可通过电话向工商行政部门投诉。
商标注册人需要请求保护商标专用权的,向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投诉时,要递交书面投诉申请,同时附送其有效的证明材料,具体包括:
一、投诉书(包括投诉对象、投诉事项及要求、权利人或投诉人联系方式);
二、商标权利人权利状况(商标注册证明);
三、商标实际使用图片(包括权利人自己实际使用商标图片,被投诉人商品商标实际使用图片);
四、涉外商标,按规定出具相应的公正、认证材料。另外,对于查获的涉案物品,工商部门可要求权利人(含有授权的代理人)对涉案商品是否为权利人生产或许可生产的产品提供辨认意见。工商部门对商标注册人投诉的案件立案处理后,需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创业,需要面对从零开始建立一家公司的挑战,是很困难的,更具挑战性的。许多年轻创业者因缺乏商业领域经验和经济支配能力,因此需要面临很多复杂的问题,如何管理年轻的企业?如何处理财务问题?如何利用好国家的优惠政策扶持等。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离不开完备的创业服务平台和政府支持,为打好“组合拳”聚合生产要素支撑企业初创期,政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扶持优惠政策,加快发展,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产业之初,企业就像破土而出的幼苗,而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减轻企业税收负担,为企业营造更为宽松的环境
企助宝为大家整理最全的小微企业初创期的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一)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增值税起征点政策
【享受主体】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个人。
【优惠内容】
按月纳税的,每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
【享受条件】
此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指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但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二)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销售额未超限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
【优惠内容】
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此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限于符合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未超限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2017年12月31日前,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单位和个人,暂免征收增值税。按季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
【享受条件】
此优惠政策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企业和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四)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内容】
1.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 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应纳税所得额:
(1)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
(2)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
(五)重点行业小型微利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享受主体】
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六大行业,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大领域重点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内容】
1.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六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 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3.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享受条件】
小型微利企业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
(六)企业免征政府性基金
【享受主体】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内容】
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水利建设基金
【享受条件】
1.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 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 30万元的企业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2.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企业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