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政府推出的税收改革,称减税力度史无前例。如果这一方案可在国会全部通过的话,对于美国的全球竞争力将产生重要的影响。如此之大的减税计划,仅企业所得税率从35%降至15%,加之最高税率从39.6%降至35%。可见减税力度之大,被称为“史上最狠减税计划”,将吸引多少美企扎根美国。
相关方面看法,美国税改,纳税人赚了,那么谁亏了呢?美国联邦政府?会牵涉到其他国家吗。美国税改将使部分无力搞税收竞争的出口导向型国家直接受损。对企业而言,减税省下来的钱干什么,这既是问题,也是风险。那么 减税,你怎么看?
下面来看看具体都有哪些税收改革:
一、个人税制改革 ,原来和现在的变化对比:
1:根据应纳税金额不同,按照不同税率缴税。
2:原来单身人士的标准扣除额为$6,300,夫妻联合报税标准扣除额$12,600。
3:育儿开支将获得税收优惠。
4:只保留房屋贷款税收减免,以及慈善馈赠税收减免,撤销其它税收减免项。
5:撤销针对富人阶层的税收优惠。
6:撤销遗产税。
7:撤销替代性最低税。
8:废除净投资收入3.8%的征税。
二、企业税制改革
1:原来的企业税35% ,现在15%
2:一次性对海外巨额资产征税。
3:采用属地税收制度。
李克强总理指出:“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非常多的国家都竞相发出‘减税’信号。我们也要有‘抢跑’意识! ”埋头苦干、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同时政府也要通过减税降费,为企业创造更好的发展环境。”
美国此次最狠的企税和个税减税,将很大程度地吸引资本回流,刺激经济增长。这次从目前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全球最高之一降至最低之一,有利于创造就业,简化税制,降低美国家庭尤其是中产阶级的税负。未来部分在华的外资企业可能倾向于把资本汇回美国,而包括中国在内的其他有海外投资计划的企业,也可能在选择投资目的地时考虑美国。
我国应稳妥应对,谨慎审视美国减税方案对本国的影响,切忌盲目应对。按照自己的政策目标走,推出适合自己的鼓励企业创新税收优惠政策。”,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继今年2月开始的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专项督查工作之后,国家税务总局再次组织8个督查组,对北京、江苏等8个省区市国地税深化改革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因此,对于企业来说,第二波税务检查来临,老板们都做好准备了吗?下面就跟企助宝一起来了解一下。
此次督查依然是根据金三和发票管理系统的大数据,通过国地税合作、多部门协同调查,做到边督边改,坚决杜绝偷税漏税的情况。
对于已经被要求配合检查的企业,或者有可能被列入风险管控的公司,可以看看自己有没有下面的情况:
1、有没有及时报税?是否有严重的税务逾期情况?
2、是否曾经虚开发票?或者购买过发票?
3、是否常年零申报,无业务,也不记账,又不想注销?
4、是否税负明显低于同行?设备规模和用水、用电不匹配?
5、是否将款项转到老板私人账户?是不是存在多套账目和帐外收入?
6、是否因为未年报或其他问题,被工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企业名录?
如果存在上述的情况,就要注意了。从去年开始全面推开“营改增”之后,“金三+发票管理系统”的大数据,对全国的企业,不分大小行业,都能够实时采集、查验对比,进行税务监控。
1、长期零申报、报税不及时
成立公司之后,不管有没有业务,都需要及时报税,只要超过了规定的期限没有报税的,就是税务逾期。
有些企业没有业务,也不愿意记账,长期零申报,这些都是税务机关重点关注的,随时会展开抽查,要求出事账本和报税资料。
2、税负偏低有明显偷漏税行为的
依法纳税虽然是应尽的义务,但是对于老板来说,少报税自己的收入就多一些,因此,缴税就跟在身上割肉没什么两样,于是偷税、漏税就来了,税负率明显低于同行水平。
而且设备规模、用水用电和营收不匹配;预收账款和存货金额长期高居不下;明显大公司,收入却很少....严重不和逻辑。
对于这类公司,估计是有好几套账簿,而且存在帐外收入,款项都到老板的私人账户上去了。这些公司也要注意,是严查的对象。一旦突击查账,后果严重。
3、虚开发票或购买专票虚假抵扣
税务对于虚开发票查出力度非常严格,对于涉及购买专票的关联企业,轻则进行税额转出,重则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对于那些长期虚开发票,买卖专票的公司,一旦被查出来,要考虑后果。
企助宝在这里提醒大家:
现在是大数据时代了,特别是如今金税三期加上多证合一,以前没人管、没人查、随便做做账蒙混过关行不通了,只要没有记账报税,在大数据之下,将会无所遁形,系统会自动筛查风险。
所以,对于不记账报税的公司,不要再抱有侥幸的心理了,不再经营的的企业要么注销要么转让,放在那及不年报又不报税,反而带来更多的问题,一旦进入到企业黑名单,那么,你面临的将是多个部门的联合惩戒,对生活和工作产生很大的影响。
对于买发票的,也不要再买了,老老实实的记账报税,因为买发票备查,账本报税资料没有的话,还是要去补,何必多此一举。
自16年5月推行营改增以来,营业税从此退出历史舞台。全面实施营改增后,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纳入试点范围,那么都从营改增中如何受益?如何用营改增减税降负?
一、选择合适的计税方式:一般计税方法 、简易计税办法
某游乐园有限公司: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营改增后税负减轻24.8%;
生活服务业中的娱乐服务,是营改增试点的四大行业之一,原营业税率为5%,营改增后税率为6%。每月份均为税负下降,且下降幅度比较明显。。“以前作为营业税纳税人,收到的租金发票都不能抵扣,但营改增后,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只要及时收到或主动索取进项发票,税负下降效果立竿见影,营改增后该项业务税负减轻24.8%。”
一教育培训中心:选择简易计税办法,与营业税应纳税额相比税负下降2.91%。
该中心主要从事非学历教育培训,属生活性服务业,营改增后从3%的营业税税率变为6%的增值税税率,但由于该行业以人力成本为主,日常较难取得进项发票抵扣,选择简易计税办法,按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不抵扣进项税款,与营业税应纳税额相比税负下降2.91%。
服务行业以外,传统企业减税效应和规范管理互为促进、同步提升
二、营改增助力绿色出行
得益于营改增的减税效应,公交公司资金压力也得到了缓解,推动了营运业务的投资扩大。以广东中山为例,2016年该公司新增投入使用清洁能源车辆170台,全年新增班次10 万余次,新增及调整站点93个,增开线路5条。营改增不仅惠及企业,而且让市民出行更加便利。
交通运输业是最早纳入营改增试点的行业之一。中山市公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李银萍介绍,营改增后,公司公交运营年平均收入维持3.5亿左右,虽然采取一般计税方法,税率11%,较营业税时期的税率要高,但购进的柴油、天然气、车辆等全部可以抵扣,2016年全面推开营改增后,就连为车辆购买的保险也可以抵扣了,税收负担直线下降。得益于营改增的减税效应,公交公司资金压力也得到了缓解,推动了营运业务的投资扩大。营改增不仅惠及企业,而且让市民出行更加便利,绿色出行方式更加普及,税制改革带来的便民春风吹遍全城。
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是每一个公司都要做的事情,但是企助宝在给诸多企业提供纳税咨询和服务的过程中,发现有的纳税人不知道“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是不是要申报企业所得税”。今天企助宝财税专员就来给大家详细介绍一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应以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成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单位,除非另有规定,企业所得税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1)统一计算。指的是总纳税企业所属的各个不具备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由总机构统一计算。
(2)分级管理。总、分机构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因为总机构和分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对当地机构都有企业所得税的管理责任。
(3)就地预缴。根据本地法律法规,总分机构应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4)汇总清算。是指总机构在年度终了之后,计算汇总纳税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之后,多退少补。
(5)财政调库。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国库的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到地方国库。
根据第十条规定,汇总纳税企业应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已经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然后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再分别由总分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综上,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其成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应办理季度和年度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
二、非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
对于总分机构都处于同一个地区的汇总纳税企业,本着方便纳税人办税和提高征管效率的原则,统一汇总到总机构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不需要办理季度和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
速八?相信这些天都看了吧!速度与激情,从豪车斗技到空中跳伞,心情是否一路狂奔。
其中各种豪车尽收眼底:日产GT-R、保时捷911、丰田Supra、劳斯莱斯魅影、兰博基尼盖拉多、道奇蝰蛇ACR、丰田S2000、阿斯顿马丁Vanquish。范·迪赛尔驾驶的道奇Charger和泰瑞斯·吉布森在雪地上驾驶的兰博基尼等。是否还感觉到豪车狂飙的马达声、爆炸的轰鸣声,给这个假期带来的增添的小激动。
今天企助宝就带你来看看超豪华小汽消费税征收哪些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要求,从2016年12月1日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对超豪华小汽车在零售环节加征10%的消费税。这个你知道吗?下面来看看:
一、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征收的目的
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消费观念不断的改变,为了正确引导人们的合理消费,同时秉承节能减排的目的,针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获国务院批准。
二、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征收的范围
何为“超豪华”?即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就是在“小汽车”的税目下增设“超豪华小汽车”子税目。对超豪华小汽车的征收范围,在生产(进口)环节按原有的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税率为10%。
多有米提醒注意:此消费税是针对零售环节加征的,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和零售环节存在两道环节消费税,且不可以扣减。
三、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的征收对象
将超豪华小汽车销售给消费者的单位和个人为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纳税人。
四、应纳税额计算方式
应纳税额=零售环节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下同)×零售环节税率
国内汽车生产企业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税率按照生产环节税率和零售环节税率加总计算。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生产环节税率+零售环节税率)
五、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实施过程
1、政策在2016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2、2016年11月30日,含30日之前已经签订的销售合同,还没有交付实物的超豪华小汽车,12月1日起5个工作日内,纳税人按规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不征收零售环节消费税。
3、汽车销售合同中的“购车人、厂牌型号”必须和纳税人交付实物时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内容相一致。反之 ,应当缴纳零售环节消费税。
4、对11月30日(含)之前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未按规定时限备案的,应当缴纳零售环节消费税。
六、操作流程
1、从事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的消费税纳税人,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及时办理税种登记。
2、11月30日之前的销售合同,未交付实物的,在12月1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12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超豪华小汽车,应按月填报《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
以上就是买超豪华小汽车的缴税了!只能感叹买车?只差钱啦!
发票备注这是一个很关键的地方,虽然看起来无关紧要,其实里面藏着大文章。因此,发票的操作需要谨慎对待,千万不能马虎对待。下面这九条规定就是多有米财税人员在长期的实践过程中总结出来的发票备注需要注意的地方。下面一起来看看。
第一、单用途卡,多用途卡业务
单用途卡,销售方和售卡方非统一纳税人的,售卡方给销售方结算销售款时,销售方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给售卡方,并在备注栏标注“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支付机构预付卡(多用途卡),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当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且在备注栏目标注“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第53号
第二、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业务
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的保险机构,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时候,需要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当中标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份)、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2016)第51号
第三、国家税务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
保险企业替个人保险代理人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要向主管国税机关出具个人保险代理人的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代征税款的详细清单。
主管国税机关在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需在备注栏上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第45号
第四、差额开票业务
根据现行行政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税务机关代开或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的应税行为混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第23号
第五、建筑服务业务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该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的地区名称和项目名称。
国税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第六、不动产销售业务
不动产销售,纳税人自行开具或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的名称和房屋产权证书的号码(没有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以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第七、不动产出租业务
不动产出租,纳税人在自行开具或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第八、货物运输服务业务
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该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果内容比较多可以另附清单。
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可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第99号
第九、土地增值税发票扣除事项
营改增之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16)第23号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和项目名称,否则不恩给你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2016)第70号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税率由现有的四挡改为三档,将13%的税率降至11%。避免因进项抵扣减税而增加税负,对农产品原来的13%的扣除率保持不变。不管你是销售方还是采购方,都看过来的吧,如下几点需要关注一下:
一、增值税取消13%税率的过渡期的应对措施
会议通过,从2017年7月1日起,将13%的增值税税率降至11%,如此看来是不是说在7月1日后,开票系统里就不会存在13%的税率了吗?因为还没发布相关文件,暂无确定该改革,那么是否还得一个过渡期呢?这样的话在这期间,仍然可以继续开具13%税率的增值税发票吗?
企助宝假设7月1日后不可以开13%税率发票的情况,企业的应对方法。
销售方来说,一般纳税人在7月1日前销售的13%税率的商品,在7月1日之后不能开具13%的税率发票。那么原来销售按照13%税率签订的合同来确定价格、进行账务处理和录入系统的,可能有的企业提前已经按照13%税率申报了增值税的,这种情况下假设只能开出11%税率的发票,企业应如何处理呢?
应对方法:提醒企业要提前采取相应的措施。如:统一规定在6月30日前开出所有应开具13%税率的发票。
采购方来说,一般纳税人在7月1日前购入的13%税率的商品,如果销售方不能开具13%税率的发票,同样的企业应提前采取相应的措施。
应对方法:统一规定要求供应商在6月30日前开出所有13%税率的发票等。
同时,有的企业的业务系统,可能也会受此政策影响。例如,7月1日之前采购的商品,还没拿得发票的,暂估入账,业务系统生成相应单据。在7月1日之后取得的13%发票,可以计入系统进行相关处理。但是如果取得11%税率的发票,由于误差太大,则系统很可能无法处理该批单据。
以上两方以外,企业还需要关注红字发票的开具问题。如7月1日之前开具的发票,个别企业会发生退货、折让等情况,需要在7月1日后开具红字发票,则很可能无法开具13%税率的蓝字发票。对此,企业应尽量避免跨7月1日开具红字发票,以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也希冀能引起后续政策制定的注意。
二、降低税率对纳税人的影响及对制定价格的考虑
涉及到的价格问题。
1、降低税率前后价格不变
作为采购方来讲,如果采购价格不变,不考虑其他因素,则其进项税较税率变化之前减少,增值税额增加,现金支出增加。
举栗子:
7月1日前,一般纳税人采购商品113万元,税率13%,取得专票注明税额13万元,净现金流入=-113+13=-100万元。
7月1日后,一般纳税人采购商品113万元,取得专票注明税额11.20万元(113÷1.11×11%)万元,净现金流入=-113+11.2=-101.8万元。
对于销售方来讲,如果销售价格不变,则其销项税额较税率变化前减少,增值税额减少,现金收入增加。
举栗子:
7月1日前,销售商品取得款项169.5万元,税率13%,销项税额19.5万元,净现金流入=169.5-19.5=150万元
7月1日后,销售商品取得款项169.5万元,税率11%,销项税额16.8(169.5÷1.11×11%)万元,净现金流入=169.5-16.8=152.7万元
2、降低税率前后相应改变价格
对采购方来讲,如果根据税率变化相应改变价格,虽然进项税减少,但是相应的支付金额也减少,净现金流入无变化。
举栗子:
7月1日前,一般纳税人采购商品113万元,税率13%,取得专票注明税额13万元,净现金流入=-113+13=-100万元。
7月1日后,一般纳税人采购商品111万元,取得专票注明税额11万元,净现金流入=-111+11=-100万元。
对销售方来讲,如果根据税率变化相应改变价格,虽然销项税额减少,但相应的收款金额也减少,净现金流入无变化。
举栗子:
7月1日前,销售商品取得款项169.5万元,税率13%,销项税额19.5万元,净现金流入=169.5-19.5=150万元
7月1日后,销售商品取得款项166.5万元,税率11%,销项税额16.5(166.5÷1.11×11%)万元,净现金流入=166.5-16.5=150万元
综上所述,不考虑其他因素,税率降低,如果价格维持不变,则采购方因进项税减少导致净现金流入减少,销售方因销项税额减少导致净现金流入增加。如果价格根据税率变化相应改变,则采购方与销售方净现金流入不变。如果纳税人采购13%税率商品且同时按照13%税率销售该商品的情形,在税率变化后,与上述原理相同,根据税率变化相应改变价格也不会影响现金净流入。
以上是一个理论上的模型,实务中价格制定的影响因素较多,如市场地位,市场行情,销售模式,企业规模,留抵情况等诸多复杂情形。
无论什么的复杂情况,可参照上述理论基础制定价格模型。
5月起,有哪些财税新规开始实施?将如何影响纳税人的生活?内容很精彩哦,和小编一起往下看!
两部门建车购税完税证明和机动车销售发票信息共享核查机制
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日前发布《关于建立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和机动车销售发票信息共享核查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12号),提出建立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信息共享和核查工作机制,各地省级国税机关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建立协作工作机制,加强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信息共享和核查。严格审核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加强对嫌疑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稽查和机动车销售发票核查管理,公安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已建立数据传输专线,国家税务总局每周汇总全国机动车销售发票信息传输至公安部,交通管理信息系统自动比对机动车销售发票信息。通知自2017年5月1日起执行。
5月1日起,《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制定并发布了《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税务机关通过关联申报审核、同期资料管理和利润水平监控等手段,对企业实施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发现企业存在特别纳税调整风险的,可以向企业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提示其存在的税收风险。企业收到特别纳税调整风险提示或者发现自身存在特别纳税调整风险的,可以自行调整补税。企业自行调整补税的,应当填报《特别纳税调整自行缴纳税款表》。
税务总局发布《千户集团名册管理办法》,5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制定并发布了《千户集团名册管理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已入选千户集团名单的企业集团总部按年维护集团名册信息,每年应按照要求填报相关信息,于每年5月31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千户集团名册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集团名称、上一级企业名称及其他涉税信息等项目。
税务总局明确8个营改增征管口径问题,5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进一步明确营改增试点运行中反映的有关征管问题,自2017年5月1日起实施。
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三、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四、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五、纳税人提供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六、发卡机构、清算机构和收单机构提供银行卡跨机构资金清算服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发卡机构以其向收单机构收取的发卡行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此销售额向清算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清算机构以其向发卡机构、收单机构收取的网络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发卡机构支付的网络服务费向发卡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按照收单机构支付的网络服务费向收单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清算机构从发卡机构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上记载的发卡行服务费,一并计入清算机构的销售额,并由清算机构按照此销售额向收单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三)收单机构以其向商户收取的收单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此销售额向商户开具增值税发票。
七、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实行实名办税的地区,已由税务机关现场采集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实名信息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主管国税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有条件的主管国税机关即时办结。即时办结的,直接出具和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再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其他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新法规:
5月1日起,被执行人隐匿审计资料人民法院可依法搜查
5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显示,人民法院有义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以解决对常见财产形式的调查问题;对于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尚未覆盖的财产形式,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需要采取其他方式进行调查,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可以自行调查。法院对不履行报告义务的被执行人应当依法实施信用惩戒。
5月1日起,广东国地税共用纳税人涉税信息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日前发布《关于涉税信息采集共用事项的公告》,纳税人按《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涉税信息采集共用事项清单》所列渠道办理以下涉税事项时,涉税资料实行一次报送,国税局、地税局双方共享,公告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内蒙古:个人代开发票由代征单位按开票金额1.5%征个税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日前发布《关于个人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明确凡未办理税务登记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零散税收纳税人(自然人)取得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代开增值税发票时,由代开发票的国家税务机关或有代征资格的其他单位按开票金额的1.5%代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机关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税款。
中国移动公布七项降费举措 5月1日起陆续实施
中国移动近日宣布,将在全力以赴推进业务系统改造升级、力争加快取消手机国内长途和漫游费的基础上,于5月份再推出七项降费举措。包括:自2017年5月1日起,大幅下调70个国家和地区的国际长途直拨资费,全面下调“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漫游资费。针对不同流量需求的客户,推出系列流量优惠活动等等。
5月起,有哪些财税新规开始实施?将如何影响纳税人的生活?内容很精彩哦,和小编一起往下看!
两部门建车购税完税证明和机动车销售发票信息共享核查机制
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日前发布《关于建立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和机动车销售发票信息共享核查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12号),提出建立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信息共享和核查工作机制,各地省级国税机关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建立协作工作机制,加强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信息共享和核查。严格审核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加强对嫌疑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稽查和机动车销售发票核查管理,公安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已建立数据传输专线,国家税务总局每周汇总全国机动车销售发票信息传输至公安部,交通管理信息系统自动比对机动车销售发票信息。通知自2017年5月1日起执行。
5月1日起,《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制定并发布了《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税务机关通过关联申报审核、同期资料管理和利润水平监控等手段,对企业实施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发现企业存在特别纳税调整风险的,可以向企业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提示其存在的税收风险。企业收到特别纳税调整风险提示或者发现自身存在特别纳税调整风险的,可以自行调整补税。企业自行调整补税的,应当填报《特别纳税调整自行缴纳税款表》。
税务总局发布《千户集团名册管理办法》,5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制定并发布了《千户集团名册管理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已入选千户集团名单的企业集团总部按年维护集团名册信息,每年应按照要求填报相关信息,于每年5月31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千户集团名册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集团名称、上一级企业名称及其他涉税信息等项目。
税务总局明确8个营改增征管口径问题,5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进一步明确营改增试点运行中反映的有关征管问题,自2017年5月1日起实施。
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三、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四、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五、纳税人提供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六、发卡机构、清算机构和收单机构提供银行卡跨机构资金清算服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发卡机构以其向收单机构收取的发卡行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此销售额向清算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清算机构以其向发卡机构、收单机构收取的网络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发卡机构支付的网络服务费向发卡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按照收单机构支付的网络服务费向收单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清算机构从发卡机构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上记载的发卡行服务费,一并计入清算机构的销售额,并由清算机构按照此销售额向收单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三)收单机构以其向商户收取的收单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此销售额向商户开具增值税发票。
七、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实行实名办税的地区,已由税务机关现场采集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实名信息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主管国税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有条件的主管国税机关即时办结。即时办结的,直接出具和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再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其他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新法规:
5月1日起,被执行人隐匿审计资料人民法院可依法搜查
5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显示,人民法院有义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以解决对常见财产形式的调查问题;对于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尚未覆盖的财产形式,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需要采取其他方式进行调查,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可以自行调查。法院对不履行报告义务的被执行人应当依法实施信用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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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日前发布《关于个人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明确凡未办理税务登记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零散税收纳税人(自然人)取得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代开增值税发票时,由代开发票的国家税务机关或有代征资格的其他单位按开票金额的1.5%代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机关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税款。
中国移动公布七项降费举措 5月1日起陆续实施
中国移动近日宣布,将在全力以赴推进业务系统改造升级、力争加快取消手机国内长途和漫游费的基础上,于5月份再推出七项降费举措。包括:自2017年5月1日起,大幅下调70个国家和地区的国际长途直拨资费,全面下调“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漫游资费。针对不同流量需求的客户,推出系列流量优惠活动等等。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多有米在这么多年服务过程中见过的一个案例:一家公司A和公司B有长期业务关系,因为经营不善,B公司欠了A公司300多万款项一直没还。于是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B公司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由拒绝支付。那么,这事儿真的是这样吗?
法定代表人变更了就不用在支付原先公司欠下的债务吗?那么还有就会问了,如果我的公司是转让来的,那前面的人欠的债务是不是也要我来还?
这里有两点需要明白:
首先,公司是不是只是变更了法定代表人,还是整个的转让了?
其次,在变更前和变更之后的法定代表人是否公司股东?
在这里企助宝还需要跟大家解释一个概念上歧义,就是法定代表人和法人其实是两个概念,法人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就是代表公司(即法人)行使职权的自然人,通俗来讲就是管事儿的。
法定代表人可以有不同的人来担任,可以是董事长、执行董事、董事或董事会授权的负责人(经理)来担任。法定代表人不一定是老板,或者不是股东,可以由股东会聘任的经理担任,所有法定代表人可以由股东外的人担任,只需要股东会或董事会认可就行。
那么,法定代表人需要为公司的债务负责吗?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的债务,和个人无关;但是如果该法定代表人在行使公司职权的过程中因违法违规或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有些人可能会有疑问,为什么新闻里看到的公司出事了,基本上法定代表人也要连带责任?这个主要是国内很多公司法定达标人就是大股东担任,实际上就是老板,公司实际控制人。
但如果法定代表人不是实际上的控制人的话,通俗点就是个“背锅侠”,因为在处理公司业务的过程中,很多都是需要法定代表人签字才行的,所以如果因为这些文件,导致违法违规行为,那么,也是需要承担责任的。
但是如果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了,或者公司转让了。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包括法定代表人变更),原公司的债权债务将由变更后的公司全部承担。
同时,《合同法》第76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这里就需要明确一点:法定代表人知识代替公司处理债务问题,真正需要承担公司债务债券的还是公司,因为公司的钱是股东出的,所以企助宝在开始的时候才强调“法定代表人是不是股东”这个问题。
如果公司是转让过来的,那在转让之前需要确定该公司有没有将债权债务处理清楚,是否欠税,银行有没有贷款,有贷款的话是否还完等等。
一般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都会约定:原债务由原股东承担。如果股东有瞒报债务的情况,那么,可以追求其责任,但是很可能是新股东要先承担,然后再向原股东追偿。
近些年来财务外包在国内发展非常快,美国是最早期进行财务外包服务的国家。在西方的一些发达国家财务外包是一种健康发展的财务管理模式,随着经济全球化,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财务外包领域开始不断的拓展,其中除了财务分析,还包括一些公司注册、股权设计、工商变更、税务合同审阅、财税健康体检等服务,给企业增添活力,成为企业业务转变的战略武器。
那么什么是财务外包呢?财务外包又有什么优势?首先财务外包是企业将财务管理过程中的某些事项或流程外包给外部专业机构代为操作和执行的一种财务战略管理模式。下面多有米就给大家总结一下财务外包的优势:
财务外包Ps自身管理
财务外包这一财务管理模式目前在西方发达国家已经普及,国内也有不少企业在进行尝试,还没能达到成熟普及期的原因之一是还有很多担心财务数据泄露或出现财务数据混乱。
对此专家表示:对于企业来说,此模式可以让企业财务系统得到进一步提升的,把不擅长、不具优势的模块进行部分外包,可以减少企业因不专业造成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一、减少企业资本支出和运营成本
1、财务管理的规范化和电算化需求,选择财务外包就省下了购买昂贵的相应软硬件设备的费用支出。
2、减少了系统的日常维护和升级成本,把精力全部投放到企业自身发展上来。
3、降低了人力成本,IT管理员加财务人员的附加成本,如:休假、福利、加班费等。从西方企业外包的实践看来,外包能够大幅降低企业成本。
二、提高企业管理质量,使企业进一步合理规划,增强财务透明度
财务中部分流程外包,给管理者节省了相对的时间,放到关注企业的主营业务上来,提高管理质量。同时专业的财务信息让企业决策更加科学,能迅速的面对市场的变化。
三、凸显主营业务,快速接触新的管理理念
财务外包目的就是要实现内外部资源的最优组合,以提升企业竞争力。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的同时,企业间相互竞争也日渐加剧,如何最大限度的提升自身产品的核心能力,突出业务优势,从而在日渐激烈的竞争中获胜,成为企业的最主要任务。
四、人力资源管理更优
财务外包在降低企业经营成本的同时,更方便了人事管理。鉴于财务部门的特殊性,很多岗位都需要专人专职,如财务部门为规避风险,进行岗位轮换或强制休假等,人际关系越复杂,管理越繁琐。选择外包,可以大量减少相关业务人员,有利于人力资源方便快捷的管理工作。
五、人尽其才,物尽其利
由于财税政策的不断优化,企业对财税体系不可能全面了解。专业的财务外包商,可以弥补企业财务人员专业知识的不足,同时让企业享受各种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等。